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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学生宿舍上网管理条例(暂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的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生活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条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校园网是塔里木大学的基础设施之一,主要服务于各级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息网络中心针对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校园网及校园网用户。

第二章 管 理 机 构

第五条 学生宿舍上网和相关服务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所有楼栋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工作。未经信息网络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七条 信息网络中心面向学生公开招聘网络管理员,协助信息网络中心做好楼栋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网络管理员在技术上接受信息网络中心的指导并按要求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楼栋的网络设备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提供安全和供电保障。

第三章 用 户 管 理

第九条 校内居住的在籍学生,凡接受本条例全部条款的,可以接入校园网。

第十条 宿舍楼内所有网络设施和网络端口,属于学校校园网基础设施。学生宿舍楼道网络设备箱由信息网络中心专人管理,宿舍楼内所有用户不得开启。宿舍内住户,无论上网与否,都有责任保护楼内和室内的网络设施,有责任保护自已寝室内的设备、网络端口的完好状态,网络连线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通过校园网接入INTERNET的学生实行实名制帐号管理。一人一帐号,用户负责本人帐号、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帐号产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不得转让或偷盗他人帐号。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上网,室内所需的计算机、网卡、网线和网络连接设备及费用由上网者本人自理。连接上网后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

第十三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不同。

第四章 安 全 管 理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损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十六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学校保卫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工处、信息网络中心、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上网用户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私设代理服务器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用户必须积极防范和查杀个人计算机病毒,不恶意扫描网络端口或发送邮件炸弹;不盗用他人系统帐号,非法进入任何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校园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校园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校园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信息网络中心咨询;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向信息网络中心投诉。

第二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但此检测应经信息网络中心的同意,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信息网络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不必通知用户。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信息网络中心则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管理员。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二)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三)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载、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材料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三)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四)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和聚会;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改正其中妨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

(二)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及时更新陈旧信息,删除失效信息;

(三)对所提供的公开的信息、链接的其他网页以及上载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督,使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四)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五)接受国家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章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六)发现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和报告,并为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协助;

(七)对自己使用计算机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学校信息网络中心可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学工处。网络用户须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学工处。

第三十条 由于网络管理员工作不称职或因疏忽而造成工作失误影响网络服务的,由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过分迷恋网络而影响学习或影响他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干预。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禁止利用校园网玩网络游戏、看电影等一切与学习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勒令改正或取消入网资格3090天;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构成违法犯罪者,由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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