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步伐,确保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相关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校园卡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实现全校统一的身份认证以及各种高效的管理,最大程度保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校的利益,同时为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用户的行为,使校园卡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塔里木大学校园一卡通是由塔里木大学统一发放,具有信息和金融功能的卡片(简称校园卡)。
第二条 校园卡分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种。教师卡的发放对象是所有在学校的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卡的发放对象是所有在学校教务处、研究生处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和继续教育学院注册在校住读学生。临时卡使用对象是非学校编制的员工、教职工家属、短期来校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等走读的学员。
第三条 卡面内容:学生卡包含姓名(中文或英文)、学院、班级、学号、个人相片;教工卡包含姓名(中文或英文)、工号、个人相片;长期临时卡包含姓名(中文或英文)、个人编号、个人相片;短期临时卡没有书面内容。
第四条 卡片电子记录内容包含:个人身份相关记录、电子金融记录等相关应用信息。
第五条 塔里木大学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未经授权,校内任何部门无权没收、质押。
第六条 所有合法持有塔里木大学校园卡者都视为承认塔里木大学校园卡章程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塔里木大学校园卡具有信息和金融两大功能。金融功能按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标准执行。
第二章 塔里木大学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八条 塔里木大学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每张卡对应持卡者在校园内只有唯一的电子编码。
第九条 门禁身份识别直接由各门禁管理单位授权,若遇有和实际使用发生冲突的情况,务必与值守人员取得联系,及时修改信息。切忌强行入内或损坏公共财产。其他相关信息有误请与相关部门或一卡通管理中心联系。
第十条 持卡者在使用终端时,务必注意是否有消费信息提示,所有的消费额都需要持卡者的确认。
第十一条 持卡者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机查询持卡者本人的个人信息,金融交易记录在一卡通管理中心以打印方式查询(需交费)。有异议时请和一卡通管理中心联系。并可通过网络、查询机自行修改校园卡密码、查询余额。
第十二条 持卡者可凭卡在校园内的所有特约商户、后勤服务系统、行政收费点进行消费和交费。小额消费(人民币十五元以下,不包括十五元)只要在计费终端的读卡器前出示校园卡就可以确认此次消费。
第十三条 为保障持卡者的金融利益,每笔大于人民币十五元(含十五元)的消费必须输入密码,每二十四小时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三十元(含三十元)的消费必须输入密码。
第十四条 卡中的金融额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只有本人持有效证件注销校园卡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校内各类终端系统具体操作按操作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校园卡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十七条 持卡者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者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手续,校园卡可继续使用。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者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为保证持卡者的金融安全,卡务大厅在营业时间提供挂失服务,同时开通了网络挂失和自动终端挂失。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者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为保障持卡者在校园内的各项合法权益,一卡通管理中心可对持卡者及时办理补卡手续,但不办理因原卡失而复得的退卡手续。若遇再次丢失时,可办理原挂失卡的启用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者持卡办理的圈存、消费业务均实行实时记账管理,持卡者应对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一切消费负全责。如因机器故障或持卡者自行操作失误所造成的差错,持卡者应接受一卡通管理中心依据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做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首次发放费用、补卡和由于人为造成损毁的换卡收费,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者持卡办理圈存、消费等业务时,需正确使用各类消费机,切勿做出拍打等有可能导致硬件损坏的动作。如果因使用人不当使用导致的硬件损坏,一卡通管理中心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卡者要遵守所有卡应用单位和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任何借助卡片进行有违相关纪律、法规、道德的行为,都将被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