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校各部门信息上网日益频繁,信息安全保密问题日显重要。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计算机联网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和学校秘密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计算机联网,是指计算机系统为实现信息交流,通过校园网同国际互联网相联接。
第二条 凡接入校园网的部门用户和个人用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计算机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凡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的计算机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校园网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在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的信息。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校园网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的信息。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 凡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重要内容,需要经过校园网向上级或校外单位发布、传递信息的部门,应按照《上网信息保密审批表》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传递信息。
第七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向校园网提供或发布信息的部门,负有对所提供和发布信息内容的保密责任。建立校内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保密审批的工作程序依照《上网信息保密审批表》进行,需要上网的信息应由本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并认真填写《上网信息保密审批表》,由本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批,学校保卫部门审查。如果发现未经审批的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的信息上网,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接入校园网的部门负有保守国家和学校秘密的责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的保密管理具体措施和制度。承担各部门主页制作的部门,对于要发布的信息,一定要在保密审批手续齐备后,方可将信息录入上网。
第九条 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和学校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个人,校保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停止其校园网的使用。
第十条 信息网络中心为校园网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保守国家和学校秘密的义务,接受并配合学校保密委员会实施计算机联网信息保密监督检查,协助学校保密委员会查处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学校保密委员会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的信息。发现国家和学校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校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保密审批表》到校办机要室领取。
第十二条 保密范围和内容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